甲 方:
电 话:13922306960(莫生)13922322666(蔡生)
传 真:020-34811975
身份证号:
乙 方:
电 话:
身份证号:
地 址:
兹有甲乙双方就为食猫小食加盟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元,作为:
地区(街区)的加盟费,在该街区半径 1000 米 范围内,甲方不得再另设加盟点。乙方所选店铺的地点,不能设在甲方原有加盟店距离 1000 米 范围以内 , 否则乙方属违约行为,乙方要赔偿甲方人民币: 壹万伍仟 元,并交由律师处理。
2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主要配置 餐车一台,炸炉两台,热狗机一台,封口机一台,奶茶车一台及其它小配件一批 ,运输费用由乙方自付。
3 、乙方向甲方购买烧烤串烧: 6000 元/月或调味粉100斤/月为标准。如三个月内,乙方购货不能达到以上标准,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或另寻新加盟客户。
4 、如乙方停止向甲方购买调味粉或烧烤肉串,或不能达到甲方提出的购货标准或违约,则乙方无权再使用甲方特许的“为食猫”或“为食王”品牌,甲方发给乙方的有有关“为食猫”或“为食王”的招牌画或宣传字画,全部要退给甲方,邮费由甲方负责,如乙方不在 15 天内退回,须赔偿甲方: 壹万伍仟 元;若不赔偿将交由律师追讨,律师费用全由乙方支付。
5 、乙方不得购入其他客户的肉串或未经甲方同意将烧烤肉串以批发的方式售卖予他人作零售用途,否则乙方属违约行为,需赔偿予甲方 贰万元 整及终止合同。
6 、乙方不能销售已变色或变质的为食猫产品 , 如经本公司质检人员发现 , 甲方有权无条件没收该货品。
7 、乙方应在签合同之日起, 一 个月内开张,否则属自放弃合约行为,我公司有权另寻新客户,如乙方所选的地点经营困难,需要另寻新点经营,则要经甲方同意、允许,选地点不可在甲方其他加盟点附近。或者乙方另有发展而转让该地址经营权予他人 , 则甲方收取手续费 叁佰 元。
8 、乙方购调味粉,要先汇款到我公司,收到款项后发货,发货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如运输途中出现问题 , 乙方尚未在提货单早签名的 , 由甲方负责。
9 、本公司每月须向客户收取管理费: 200 元 ,管理费由客户提餐车之日起计算,客户每月应准时交管理费,最迟不能超出 15 天,否则同属违约行为,我公司有权终止合约。
10 、乙方加盟店的门面 , 由甲方免费设计并提供效果平面图及招牌字画 , 乙方需按要求装修 , 合格后方可开张 . 客户不得自行修改或遮挡我公司餐车上的广告喷画及电话号码,贴上其他电话号码,否则,同属违约行为。
11 、签约后,甲方免费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予乙方办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如乙方因没有办理有效证件而发生的任何关于卫生,经济或其他民事诉讼问题,一概与甲方无关。
12 、“为食猫”及“为食王”是全国申请的注册品牌,在全国范围内,这两个品牌的最终使用权及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13 、以上协议需共同遵守 , 如有发现乙方违约 ,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 乙方要赔偿甲方 伍仟 元正,如甲方违约,则须向乙方赔偿 伍仟 元正。
14 、本合同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同具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仲裁。
本合同有效期:由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同具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